郎中
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现对集中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1、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 2、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3、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登记时间 2010年5月26日至6月26日(公休日除外)。 四、登记地点 1、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 2、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登记。 3、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4、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日期间已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到其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5、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死亡退休人员,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6、居住在外地人员,由本人或委托配偶或子女到上述规定地点进行登记。 五、所需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 2、《结婚证》(离婚者携带《离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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